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林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1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1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往來明細查詢
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報紙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
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