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錦林印刷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進成 被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張錦麗 (局長)訴訟代理人 石桂榕
曾韵如 楊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被告代表人欄所載「 李麗圳 」,應更正為「張錦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因被告代表人已變更為張錦麗且已具狀承受訴訟,是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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