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997號聲請人 陳永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勝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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