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 蕭世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蕭世勳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債務人自承退休後僅有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平均每月收入為27,822元,經本院分別於101年5月
7日及同年月17日命聲請人補正其國軍及公務人員二單位所發放之退休俸明細證明,惟債務人均未補正公務人員之退除役給與,經本院函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查知聲請人退伍生效後持續支領該會新制月退休俸,顯見債務人並未誠實陳報收入來源而有隱匿收入所得之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是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1條、第83條、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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