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鉅泓運動事業推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盛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