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曾寶真
樓被告 賴河邦
賴河陽 賴河坤
號馬賴甜林 賴碧霞 賴勉 賴玄宗 賴玄明 賴玄金 賴秋芳 廖小琴 楊大慶 王顯昌 王銘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河邦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土地,雙方就該土地議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5,000元,則該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價金為標準而核定為10,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