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朱永正
號原告 邱陳金蓮 原告 邱建中 原告 邱建華 原告 邱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念悅 間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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