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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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5號
原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喬環境清潔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01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
應補繳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