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士 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賴連壽、陳崇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 到
相對人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 陸仟 元正,給
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給付陸仟元正
,餘款壹拾參萬元正,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起,按月於每月
一日各給付壹萬參仟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