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6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性道
張光怡
被 告 朱盈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其中新臺幣壹萬伍
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