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衛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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