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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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庭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庭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毅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9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經假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9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因偽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依法重新核算,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949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