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志豪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其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其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案件之觀察、勒戒之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是本件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上開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含袋總毛重18.05公克,純質淨重9.22公克),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扣案之海洛因5包,為被告持有,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惟聲請意旨並未記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時間,且卷內無偵訊筆錄所載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無從認定被告施用剩餘之毒品為何;再者,依卷附毒品鑑定書所載,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然卷內無其他證據可認扣案之毒品與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相關。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