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HIEN(越南籍,阮氏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偵字第6355號、111年度聲沒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 泡鳳爪 2箱(重量14.4公斤)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之泡鳳爪2箱(重量14.4公斤)為被告NGUYENTHIHIEN所有,並持以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貨物收據、個案委任書、封存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4月10日公告及緩起訴處分書可稽。另上開扣案物,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沒入。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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