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30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應連同難以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江文炎所有並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資料1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含袋毛重:0.64淨重:0.488鑑驗取用:0.003驗餘淨重:0.485檢出甲基安非他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江文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1103)、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書、110年度毒偵字第8681號緩起訴處分書2玻璃球吸食器1個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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