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李岱蓉 被告 游雅 如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