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豪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簽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5號、第176號、第177號、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1年11月13日17時50分許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其施用毒品之時間,因在上開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聲請人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卷無誤。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345公克,餘驗淨重0.344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實驗室分析編號DAB4110-1號、DAB4110-2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吸食器1組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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