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伍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45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5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45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而扣案之手指虎5只,經送鑑驗,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3月17日桃警保字第1120020886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手指虎5只確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