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住同右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十日止參加
原告為會首之合會,每期會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日得標,並取得全部會款後卻繳交至八十九年十月即拒繳會款,而九十年十一月
十日完會,被告僅只再支付壹萬元會款,被告尚欠原告三十八萬元之會款,迭經
催討,迄今亦未給付,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會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二項所示。被告則以:確實有欠這些錢,但現在沒有錢還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員名單一份為證,亦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所定立之合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八萬元及自九十四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均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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