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五九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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