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五九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