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或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63年台上字第1101號判例意旨可參。查被告陳彥霖於肇事後,於偵查犯罪之員警未發覺犯罪行為人前表示肇事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37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已符合自首之要件,其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導致與告訴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傷,實有不該。並觀告訴人受有左手及左膝蓋擦挫傷等傷害,被告之過失犯行實已造成一定之交通危害。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然因與告訴人間因賠償金額差距,未能於本院判決前達成和解,或獲得告訴人諒解。並審酌本案發生時,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為肇事主因;並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碩士畢業、從事公車駕駛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88號被告陳彥霖○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霖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仁德區文華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文華路3段428巷交叉路口而欲左轉428巷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為天候雨,有照明,路面為濕潤無缺陷之柏油路面,雖有障礙物,然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 賈自安 騎乘車牌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仁德區文華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叉路口,因閃避不及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致因賈自安受有左手及左膝蓋擦挫傷等傷害。經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陳彥霖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為犯人前,即對至現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肇事,並自首而接受裁判,而循線查係上情。
二、案經賈自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彥霖對於上開犯行,於警詢時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賈自安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5張、現場監視影像截圖3張、被告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3張、現場監視影像及被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1紙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犯罪後,該管公務員發覺或有確切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前,主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員警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檢察官蔡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