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游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