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賴姿如
被告 簡杏如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