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告 蔡義豐 (住、居所詳卷)

被告 呂宏華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13號【114年度簡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