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ANHTUAN(中文姓名:阮文英俊,越南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C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0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 自白 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NGUYENVANANHTUAN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旻穎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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