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姝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帳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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