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29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1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83年12月20日向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9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12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7月20日止,尚欠本金共181,20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4月29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新生報、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27│建│5,073.68│10000分之43│├──┴───┴────┴───┴──┴─┴────┴──────┤│重測前:網寮段603-18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1│臺南縣永康│臺南縣永│12層樓房│79│79│平│鋼筋│11│平│全部│││5│市○○○路│康市永和│鋼筋混凝│.3│.3│方│混凝│.4│方│││││408號10樓│段1027地│土造│4│4│公│土造│1│公│││││之1│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和段85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重測前:網寮段16478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