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0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0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基
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般放款餘
額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