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14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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