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嘉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秩
字第5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
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
嘉秩字第58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該裁
定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96年度嘉秩字
第58號裁定書查明無誤,並有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各1紙
在卷可查。茲聲請機關以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逾期未完納罰
鍰,亦未聲請分期付款,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
罰鍰3,000元,爰以600元折算1日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李玫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