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同年九月二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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