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上訴人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蘇文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維心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