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78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住○○市○區○○○道○段00號21樓之5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智昇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2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