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083號聲請人 歐陽紫彤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歐訓志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於102年8月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