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明學┌──────────────────────────────────────────────────────┐│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8年10月5日│11,000元│RA0000000│││││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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