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呂文山
被   告  吳文琪 (即 黃永盛 之繼承人)
       黃瑋倫 (即黃永盛之繼承人)
       楊子螢 (即黃永盛之繼承人)
       黃詩婷 (即黃永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文琪、黃瑋倫、楊子螢、黃詩婷為被告黃永盛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
8年10月25日宣判,然本件被告黃永盛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之108年9月24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吳文琪、黃瑋倫、楊
子螢及黃詩婷等4人此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
謄本附卷可佐。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
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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