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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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5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錦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8,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