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5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錦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8,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