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546號
原   告  汪宜芳
被   告  蔡依臻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於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另被告應自108年6月
15日起至被告如下述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為止,按月給付原告
新台幣2,000元,及自每月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16樓
之7房屋內,按照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案號00000000號鑑定
報告書第十點鑑定結論所引附件七表2所示項目進行漏水修
繕工程至不漏水狀態為止。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兩造主要爭執在於:原告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街
○○○號16樓之6的房屋(下稱原告房屋),其與被告所有位於
同號16樓之7的房屋(下稱被告房屋)浴室相鄰的牆面產生
壁癌,究竟是否可以歸責於被告?雙方對此各執一詞,經徵
得兩造同意後,委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予以鑑定確定原因
責任歸屬(本院卷一第36、72頁)。
三、鑑定結果指出:原告房屋牆面的乾式 白華 現象研判應是被告
浴缸遮蔽之牆面防水層失效所致(鑑定報告外放,第5頁參
照);其修復項目及費用即如該報告附件七表2所示,此有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案號00000000之鑑定報告書可憑。被告
對此也表示:「大樓已經24年,水泥砂石建築物一定有風化
老化,防水層消失的問題,屋主要自己去維修,如果法官認
為需要,我願意配合」(本院卷二第86頁)顯見被告也認同
上述鑑定結果。因此,此項鑑定結果可以採信。
四、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他住戶因維護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
使用其專有部分,不得拒絕;如有違反,他住戶得按其性質
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以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所明文規定。既然原告房屋牆面的乾式白華
現象(應該就是俗稱的壁癌,以下同)是被告房屋浴缸遮蔽
的牆面防水層失效所致,原告為維護其專有部分的完整宜居
使用,自得依上述規定請求進入被告房屋按照鑑定結果所示
之項目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因此,原告此
部分的請求,可以支持,應該照准。
五、原告另外還請求修繕自己房屋牆面費用新台幣(下同)15,0
00元,以及從108年6月15日起至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為止,每月租金損失13,000元及各月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告民事準備書狀一參照
,本院卷二第21頁;其聲明方式與此略有出入,但審酌其真
意,應是請求如上)。不過:
㈠原告自己房屋牆面的修繕費用,經鑑定結果,其費用僅需要
6,000元,前述鑑定報告結論記載十分清楚(鑑定報告第5頁
)。此部分可以准許的金額應該為6,000元;超過部分,無
法支持。
㈡以原告房屋有乾式白華現象的情形看來,只有與被告房屋浴
室相鄰的一面牆面而已,這對於原告房屋的宜居使用上,固
然有所減損,但還不到使原告房屋完全不能使用收益的情況
,原告要將其原本出租時的每月租金,全額請求賠償,顯然
並不合理。此部分應該只能請求可能因此減損的租金價值,
但因並不易證明其市場交易價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2項規定,審酌本案一切情況,應以每月2,000元的損害為
相當。
㈢以上請求准許的金額,其附帶請求的法定遲延利息,也應該
一併照准。
六、本件最主要的訴訟費用是發生在鑑定費用(共計12萬元,本
院卷一第96頁)。此部分費用是為了要釐清原告房屋牆面白
華現象的可歸責原因,而鑑定結果又不利於被告,酌量以上
情形,訴訟費用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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