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 劉坤泰 被上訴人 劉謝織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65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除前已繳納4,410元,尚有5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