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正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梅蘭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項、第二項部分,係請求撤銷被告.年7月7日就坐落屏東市○○.之92)土地及坐落於其上同段2.路○段78號2樓,權利範圍.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於100年7.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以,本件訴.開房地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9+548300=72461.
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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