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孫雙英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 何明彥
何明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7,800元(贈與房屋及土地價額:144,600+331,200+432,000=907,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