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江瑞堂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劉增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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