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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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友欣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告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