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IRALALUPADHYACHITRALALUPADHYA馬來西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9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IRALALUPADHYACHITRALALUPADHYA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HIRALALUPADHYACHITRALALUPADHY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經本院於
103年8月28日當庭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茲本件雖已審結,惟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著自103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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