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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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七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自訴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自任會,在高雄縣○○鄉○○村○○○路○○○巷○○○號自宅,召集每月每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互助會,被告乙○○及其母 程惠美 (通緝中)二人,以程惠美名義加入為會員,參加一會,被告並於八十四年一月廿五日得標,惟此後僅繳交一次會款,合計被告積欠自訴人死會會款二十三萬元。被告加入互助會之始,為取信於自訴人而稱:「 伊及伊 母親在大寮及大樹鄉龍目村各有一棟透天三樓房屋,妳不必擔心。」等語,自訴人因信被告所言遂應其所請,後經查明,被告之屋早已被法院查封。又被告於標得該會取得會款後,即迅速搬離原住所,遷往嘉義市,而被告所簽發之本票,係以其母程惠美之名義開立,而非以自己名義開立,足見被告早有詐欺之意。因認被告與程惠美二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七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五十二年臺上一三○○判例意旨參照),據此,自訴人之自訴事實自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末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行為人因此而獲得利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要件,而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根據前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之意旨,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即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或得利之犯意。
三、本件自訴人提出互助會單一紙及發票日為八十四年一月廿五日、發票人為程惠美、面額一萬元之本票二十三張為證,並聲請傳喚自訴人之夫 吳德源 ,以證明被告前開犯嫌。訊據被告乙○○,則堅決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自訴人所提出之前開本票確係伊所簽發,但伊並未參加自訴人該互助會,該互助會應係伊母親程惠美參加,惟伊母親不識字,於得標後由伊代母親填寫本票交付自訴人。伊亦不曾幫母親去標會,自訴人亦不曾向伊收過會錢等語。經查,自訴人所提出之互助會單中記載之會員,雖有程惠美名義,並無被告名義,此有該會單在卷可稽,另自訴人提出之前開本票,其發票人亦係程惠美名義,亦有前開本票附卷可憑,若該互助會確係被告與其母程惠美二人共同參加,則得標後所簽發交付用以擔保死會會款之本票,何以並未以被告及程惠美二人名義共同開立?而僅以程惠美名義開立,則被告辯稱:伊並未參加該互助會等語,即非無可能。雖證人即自訴人之夫吳德源證稱:該互助會每月係在伊家中客廳標會,伊看到都是被告來標會,程惠美不曾來過云云,惟吳德源係自訴人之夫,所為有利於自訴人而不利於被告之證詞,依常情原有偏袒自訴人之虞,是否可遽予採信,尚非無疑。再者,縱該互助會確為被告前往自訴人家中標會,惟亦可能係被告受母親程惠美之委託前往投標,而仍不能據此即遽予認定係被告參加該互助會。
四、末查,縱認該互助會係被告與程惠美二人所共同參加,而自訴人係指訴:被告於參加之始即向其詐稱在大寮及大樹鄉各有一棟透天三樓房屋,後經查明,該房屋早被法院查封云云,而認被告曾向其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讓被告參加互助會。但此已為被告所否認,而自訴人又未提出何證據,以證明被告曾向其施用此詐術,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房屋曾遭法院查封之事實,故尚難認被告有向自訴人施用前開詐術之行為。另若被告有於得標後,即未再支付會款之行為,惟此一債務不履行之原因甚多,業如前述,而自訴人就此又未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告在參加互助會之初,即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事實,參諸前引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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