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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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成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威成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