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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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大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存證信函費新臺幣貳佰柒拾柒元之部分,並無約定,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