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UNIMAXINVESTMENTSERVICESLIMITE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原告以103年4月11日準備四狀擴張聲明為: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357,193元,依該日台銀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52)計算,為新臺幣41,057,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於民國104年6月12日復以綜合辯論意旨狀,擴張聲明第一項為:先位被告應連帶給付美金1,357,196.55元,再於本院104年7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聲明為美金1,357,197元,本院均以前開第一次擴張聲明時之台銀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5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41,057,9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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