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創意世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上訴人知遠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錦綉 被上訴人 項銓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46,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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