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陳寶寶 被告 林永鑫
廖健傑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5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永鑫及廖健傑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